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在部分城市开展房产税试点,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具体研究制定。重庆市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重庆房产税将于1月28日正式启动。另,上海市政府发布通知,将于1月28日起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
两市房产税要点如下:
重庆 |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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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时间: |
2011年1月28日 |
开征时间: |
2011年1月28日 |
税率: |
0.5%-1.2% |
税率: |
0.6%或0.4%差别税率 |
征收对象 |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
征收对象 |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
税 率 |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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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
免税面积 |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对一套应税住房扣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
免税面积 |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
计税依据 |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