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新政细则出炉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

  •    9月底以来,国务院住建部、国土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行等有关部委连续出台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系列政策,南京市委、市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在市领导的带领下,住建、国土、地税、人行等职能部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发10号以及近期国务院部委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重要性、紧迫性,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制定出台了我市贯彻国务院部委政策实施细则,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市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保障性住房开、竣工任务;继续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出新、危旧房片区(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多渠道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20日起停止执行我市的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政策。

      四、保障居民自住改善型需求,严控投机炒房。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严控投机炒房,对违反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银行不予贷款,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进一步明确调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各开发企业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控工作要求,在开工建设、市场销售、竣工交付以及工程质量等多个环节抓好贯彻落实,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同时要合理定价、积极促销,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切实改善我市居民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