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增加出台“市五条”

  •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2008-12-25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转让优惠税收政策

    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方面进行调整,大幅度降低交易转让环节税收标准,降低居民购房负担,力度是前所未有的,积极满足广大市民住房消费尤其是普通住房的消费。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40%将通过补贴的方式返还给个人。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二、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各拆迁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此外,付款、交地时间批准延期的,开、竣工实现相应顺延。

    三、鼓励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划设计

    对于《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82号)中关于住房套型比例控制的要求,由原来的“严格控制”调整为“鼓励提倡”。今后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按此要求办理。

    对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规划方案时,不作刚性控制,可以酌情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的程序和时限

    凡经市政府同意缓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可分两期缴纳配套费,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最长缓缴期限延长至第一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五、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市、区(县)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全面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房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注:本《意见》暂执行1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另外,为衔接我市原有政策规定,106号文件执行时间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