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 2009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和综合配套,努力扩量增速、提升品质。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万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三)将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100万平方米剩余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五)建设部分公共租赁房和青年人才公寓。
二、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六)在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基础上,继续支持自住型住房消费,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七)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八)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1%的购房补贴。
(九)凡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十)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二)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十三)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进一步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区位布点应相对均衡,尽可能提高集约开发程度。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十四)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十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对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依法查处。
(十六)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新出让的土地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相应处罚条款。违反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从土地出让至规划立项、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的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八)加强商品房价格和销售监管。开发企业要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包括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并备案。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和征信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配合,完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优化监测与分析,实现动态监控,强化预警预报。
(二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提倡购房者理性消费、梯度消费。督促开发企业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及时销售。鼓励广大媒体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信息,共同营造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32号)文件同时废止。高淳县和溧水县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